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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 黃楊秋梅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張鎧銘律師被 告 李志鵬即全固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複 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瑕疵修補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6 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3 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0,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0,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聲請更正應屬有據,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日期: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