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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號上 訴 人 程炳竹被 上訴 人 張蕙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日期: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