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2號原 告 王迺凱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建上字第1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建上字第1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