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5號原 告 立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斐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被 告 高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原證1、原證3之工程承攬契約書之承攬關係請求減少報酬與損害賠償等。而查兩造所簽立之上開2份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1條均已約定:「甲乙雙方(即兩造)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1、67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