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陳文讚(即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清算人)代 理 人 戴元彬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聲請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為廢止設立許可並命令解散處分前,已受理音樂使用人申請使用授權,且目前授權期間仍未屆滿,需陸續受理終止授權及退費等相關事宜。又因前揭智財局之處分違法,為保障相對人及會員權益,已委請律師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程序,現因經濟部審查必要,訴願程序尚未終結,故因上開事由,清算工作恐無法於期限內終結,爰聲請裁定展延清算程序至107 年12月31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106 年11月15日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於106 年11月17日向本院聲報就任清算人,經本院於10
6 年12月14日以新北院霞民敏106 年度法字第4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已據本院調取106 年度法字第43號卷宗審閱查核無訛。又相對人現仍有著作權授權期間未屆滿之使用人,仍需繼續辦理終止及退費事宜,及相對人有就智慧局上開廢止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該案現仍尚未終結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經訴字第1076157110號函、TMCS公開演出授權證書7 份等資料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尚無怠忽清算事務執行之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自無不當,應予准許。惟依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清算程序本應於6 個月內完結,故依同條項聲請展期,自仍以6 個月為宜,爰准許本件清算自聲請人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之日起6 個月起算,即自107 年5 月15日起展延至
107 年11月14日止,聲請人聲請展期逾6 個月範圍部分,尚非允當,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