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22號聲 請 人 新莊武聖廟法定代理人 林俊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武聖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武聖慈善基金會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之董事1 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略以:「本條之臨時董事,係針對不能或怠於行使董事職權者而設,故應依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者之人數決定應選任之臨時董事人數,若1 人不能,應選任1 名,2 人不能則選任2 名,依序類推,附此敘明。」「臨時董事係代行法人董事之職權,於法人之健全發展關係重大,法院為選任之裁定前,如認必要,自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利定奪;又此處之利害關係人,解釋上應包括被選任人在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76年間,擔任相對人之捐助人,向鈞院申請設立登記相對人,業經鈞院以76年3 月21日76年法登字第4 號公告,並以(76)法人登記類法登字第
4 號登記在案,相對人遂合法成立,嗣於81年4 月20日向鈞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相對人各項業務,預算之計畫、執行、監督、審核,及人事組織之任免,係由董事13人組成之董事會任之,惟自81年之後,董事會之董事未再舉辦改選,相對人之業務亦均停頓迄今。且董事13人中,董事長劉國珍、常務董事張喜財、李林金發、林昌盛,董事李炳坤、李丙丁、陳添城、周五常、黃添丁、邱永偕等10人,陸續去世,董事許孟忠亦簽具聲明書表明無意續任董事。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捐助創辦人,即利害關係人,而相對人董事已20年未改選,會務全然停止,為期聲請人捐助之基金得以妥善運用,達成舉辦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宗旨,經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於10
7 年3 月27日舉行第二次委員會議時,決議推舉林俊德、楊昭修、陳月娥、陳明堂、林任展、張憲瑞、黃萬得、楊昭信、黃智謀、蔡月美、孫維新、徐天祿、賴健哲等13人為臨時董事,並已取得被選任人之同意,爰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
1 項規定,聲請鈞院為相對人選任臨時董事,並推薦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人擔任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登記之董事原有13人,其中楊昭修、許孟忠、陳明堂尚健在,惟劉國珍、張喜財、李林金發、林昌盛,李炳坤、李丙丁、陳添城、周五常、黃添丁、邱永偕則已分別於106 年2 月22日、91年8 月2 日、85年8 月21日、86年8月13日、102 年10月29日、86年3 月19日、87年3 月14日、96年2 月3 日、91年9 月17日、87年1 月15日死亡,又許孟忠簽具聲明書表明無意續任董事,此有相對人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法人登記資料、已故董事名冊各1 份、戶籍(除戶)謄本10份,無意續任董事聲明書1 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3頁、第29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75頁至第94頁)。故聲請人主張其為利害關係人,相對人有11名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相對人有受損害之虞,而有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之必要等情,尚非無據。又聲請人向本院推薦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臨時董事人選,渠等均已陳明願任相對人之臨時董事,此有原告會議記錄、簽到簿、願任臨時董事同意書及身分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59頁),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陳報如附表一所示之臨時董事人選之學、經歷及現職資料(見本院卷第95頁至97頁),查無顯不適當之情形,認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為臨時董事乙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選任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部分,因查楊昭修、陳明堂迄今並未辭任相對人董事,依相對人法人登記書、81年4 月14日公告之法人登記資料所示(見本院卷第21頁、第67頁),前開2 人現仍為相對人董事,則依上開立法理由之說明,其本可行使董事職權,自無再選任為臨時董事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附表一:
┌──┬───┬───────────────────┐│編號│姓 名│ 地 址 │├──┼───┼───────────────────┤│ 1 │林俊德│新北市○○區○○路○○○號 │├──┼───┼───────────────────┤│ 2 │陳月娥│新北市○○區○○路○○○號2樓 │├──┼───┼───────────────────┤│ 3 │林任展│新北市○○區○○路○○○號 │├──┼───┼───────────────────┤│ 4 │張憲瑞│新北市○○區○○街○○○○號 │├──┼───┼───────────────────┤│ 5 │黃萬得│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 │├──┼───┼───────────────────┤│ 6 │楊昭信│新北市○○區○○街○號3樓 │├──┼───┼───────────────────┤│ 7 │黃智謀│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1 │├──┼───┼───────────────────┤│ 8 │蔡月美│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3 ││ │ │臺北市○○區○○○路○段○○巷○○號4樓 │├──┼───┼───────────────────┤│ 9 │孫維新│新北市○○區○○路○○○號2樓 │├──┼───┼───────────────────┤│10 │徐天祿│新北市○○區○○路○○○號11樓 │├──┼───┼───────────────────┤│11 │賴健哲│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4樓 ││ │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5樓 │└──┴───┴───────────────────┘附表二:
┌──┬───┬───────────────────┐│編號│姓 名│ 地 址 │├──┼───┼───────────────────┤│ 1 │楊昭修│新北市○○區○○街○○號2樓 │├──┼───┼───────────────────┤│ 2 │陳明堂│新北市○○區○○街○○○號2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