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23號聲 請 人 賴怡任相 對 人 帷享科技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23號聲 請 人 賴怡任相 對 人 帷享科技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