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55號聲 請 人 陳文讚代 理 人 戴元彬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聲請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前對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所為廢止設立許可並解散之處分不服,提起訴訟,甫由智慧財產法院受理中。另相對人於清算程序中即107 年6 月8 日再經智財局就上開處分前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進行審議,並為調降使用報酬率之處分,惟前揭處分顯有違法,並事涉相對人已收取之使用報酬數額,為保障相對人權益,業已委任律師提起訴訟在案,現因經濟部審查之必要,故行政救濟程序尚未確定,綜上事由,清算工作恐無法於期限內終結,爰聲請裁定展延清算程序至108 年5 月14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智慧財產法院10
7 年度行著訴字第2 號開庭通知書、智財局107 年6 月8 日智著字第10716005771 號函、經濟部107 年10月12日經訴字第10706175770 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應無不當,而本件清算前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法字第17號裁定清算期間展延至107 年11月14日止,有該裁定附卷可稽,故爰准許其清算期間自107 年11月15日起再展延至108 年5 月14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