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59號聲 請 人 陳清和(即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八年七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7月5日同意就任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03年1月2日准予備查在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法字第26號裁定准予本件清算展延至108年1月4日止。查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因名下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設有地上權予第三人戴阿才(已歿),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98號判決該地上權存續期間至120年12月31日止並告確定在案,而該地上權原未定有地租,如今土地公告現值逐年提高,致使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稅賦負擔大幅增加,已然顯失公平,為此聲請人以清算人地位,日前對原地上權人戴阿才之全體繼承人訴請法院依民法第835條之1第2項規定為酌定地租,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店補字第741號受訴審理中,故聲請人實無法在上開期限內完成清算事務,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店補字第741號補繳裁判費裁定暨繳費通知單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自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