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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法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陳建宏(即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思台公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思台公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思台公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同意就任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思台公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06 年10月17日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於106 年10月17日以新北院霞民律106 年度法字第34號函知本件清算應於就任之日起

6 個月內完結。查因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思台公債權債務,未能於上開清算期間報理清算完結申報,故無法於上開期間內完結清算,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自無不當,應予准許,爰准許本件清算自聲請人就任6 個月屆滿即107 年2 月28日後,展延清算期間為107 年3 月1 日起至107 年8 月3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1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