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抗字第22號抗 告 人 黃郁軒(原名黃玉玲)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蘇志成相 對 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丁駿華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陳飛宏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相 對 人 陳俊傑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黃良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關於第142 條部分: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42 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者,法院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2 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分別定有明文。又參諸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載明,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惟債務人受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之事由不一,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受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始可防免道德危險情事之發生。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9年間因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 款事由而受裁定不免責確定後,於100 年9 月開始扣薪至今,已扣薪新臺幣(下同)799,944 元,加計個別還款渣打國際商業銀行57,600元及玉山商業銀行38,700元,合計896,244 元。鈞院以107 年4 月11日新北院輝民儉107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 號函詢全體債權人,雖未獲債權人同意免責,惟抗告人聲請清算後未經法院製作清算債權表,抗告人僅得依聯徵中心欠款金額製作債權比例為還款依據,經計算後抗告人還款已達兩成,非如債權人所稱未達兩成,則依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即得聲請免責。原裁定無計算依據,僅憑數個債權人之回函認定抗告人清償債務未達兩成而駁回免責聲請,抗告人實難甘服。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於97年12月25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97年
度消債清字第154 號裁定抗告人自98年5 月25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依職權查核審認抗告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嗣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2 條規定為抗告人應否免責之審理,認抗告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不免責之事由,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經本院於99年4 月30日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4 號裁定抗告人不免責(下稱系爭不免責裁定)。抗告人再於105 年6 月6 日向本院聲請免責,經本院於10
5 年11月3 日以105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 號裁定,認抗告人前因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之情形,受系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遲誤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2 項之法定期間內為免責之聲請,且未符合消債條例第142 條所規定得為免責之情形,而為不予免責裁定。嗣抗告人再於107 年3 月23日向本院聲請免責,經本院於107 年6 月28日以107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認抗告人清償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未達「均」受償二成,認不符消債條例第142 條之規定爰裁定抗告人不予免責。上開各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消債案卷核閱無訛。是抗告人於系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其依消債條例第142 條之規定再次聲請免責,依上開說明,本院應審酌抗告人因系爭不免責裁定不免責事由之情節、有無繼續清償債務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免責與否之認定。
㈡關於抗告人主張其清償各債權人已達二成乙節,經本院調閱
抗告人前揭歷次卷宗,並函詢各債權人陳報債權及受償金額後,核計各債權人之債權額、債權比例、受償金額及受償比例後(見本院卷第109 頁、第121 頁、第129 頁、第145 頁、第121 頁、第157 頁、第195 頁、第207 頁、第223 頁、第229 頁至第233 頁、第255 頁、第237 頁、第247 頁,原審卷第141 頁),認各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受償情形如附表,其中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原審中固陳報迄至107 年5 月15日止之債權額為1,652,513 元,惟參照消債條例第29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所生之利息為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亦同。故以其債權本金為678,094 元,遲延利息之計算以94年1 月12日起算至本院裁定准予抗告人開始清算前一日即98年5 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為355,358 元,合計其債權額應為1,033,452 元,附此敘明。又抗告人主張原裁定所認定之債權人與目前實際債權人有所不同,經本院查核後,原裁定所列之債權人中,「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4年10月27日將債權讓與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256 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7年1 月28日將債權讓與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見本院卷第123 頁)、「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5年7 月28日將債權讓與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244 號卷第10頁),嗣「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於100 年3 月31日將債權讓與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此有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2 頁)。是故,以附表所列之債權人受償金額計算受償比例,僅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償比例已達二成,其餘債權人受償金額均未達二成,則本件抗告人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於法未合。
㈢從而,抗告人依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聲請免責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原審駁回抗告人免責之聲請,理由雖略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惠琪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提出再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附錄:
消債條例第142 條:「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附表:
┌────────┬──────┬────┬────────┬──────┐│ 債權人 │開始清算前一│債權比例│依消債條例第142 │依消債條例第││ │日(即98年5 │ │條之各債權人受分│142 條各債權││ │月24日)之債│ │配額(受償金額)│人受償比例 ││ │權總額(新臺│ │ │ ││ │幣元)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78,233元 │ 4.53% │45,569元 │16.38%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514,404元 │24.66% │237,602元 │15.69% ││股份有限公司 │ │ │ │ │├────────┼──────┼────┼────────┼──────┤│花旗(台灣)商業│157,328元 │ 2.56% │25,747元 │16.37%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85,837元 │ 4.65% │62,372元 │21.82% ││股份有限公司 │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487,187元 │ 7.93% │34,192元 │ 7.02% ││有限公司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15,189元 │ 5.13% │42,028元 │13.33% ││股份有限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21,364元 │ 1.98% │54,416元 │44.84% ││有限公司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10,595元 │14.83% │83,152元 │ 9.13% ││股份有限公司 │ │ │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456,648元 │ 7.44% │71,116元 │15.57% ││公司 │ │ │ │ │├────────┼──────┼────┼────────┼──────┤│陳俊傑 │400,000元 │ 6.51% │0元 │ 0% ││ │ │ │ │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1,033,452元 │16.83% │116,910元 │11.31% ││公司 │ │ │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181,500元 │2.96% │35,700元 │19.32%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