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聲 請 人 陳淑雲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附件:
一、聲請人請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
(一)聲請人於本院107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6 號前置調解程序中,未繳納聲請費1,000 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1,000 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 元(暫以本院107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6 號更生事件調解程序認定聲請人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7 人×10份=3,010 元)。
二、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四、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一)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 年內(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7 年3 月15日回溯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 日(即
107 年3 月15日)回溯5 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三)聲請人有無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營業活動。
(四)請聲請人敘明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是否未逾1,200萬元。
(五)聲請更生前2 年有無從事無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情事?
(六)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該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及履行期間及契約內容分別為何?
五、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85萬9,841 元,惟本院107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6 號調解程序中,聲請人自行陳報債務共計1,180 萬8,887 元,而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債權彙整表,除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聲請人積欠債權總計為114 萬2,
714 元,請詳加說明本件債務金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支出該花費?
六、請提出聲請人提出下列文件: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
七、聲請人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依法受扶養之人,仍有補正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支出房屋使用費2 萬3,00
0 元,請聲請人提出支出該筆費用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迄今足以佐證繳納房屋使用費之收據、匯款文件或相關書面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與何人同住?是否得共同分擔房屋使用費或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二)聲請人自陳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支出之「交通費1,200 元」、「通訊費1,399 元」及「雜支3,000 元」,請說明支出上開各項費用之必要性為何?上開支出交通費用之計算式、油資支出之證明(油費統一發票、保養、維修紀錄、憑證)、上下班往返所需里程數、實際支出必要費用之轉帳明細、統一發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上開通訊費用之合約書、使用門號資費方案及聲請更生前2 年迄今之歷次繳納通訊費用明細、繳費明細、收據、單據或相關證明文件。上開雜支之計算式統一發票、收據等文件。
(三)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請提出繳納費用之收據、繳費通知單、匯款明細、統一發票。
(四)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除債權人華南銀行外,其餘債權種類請一併詳細載明積欠各筆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有無擔保或優先權之情形,請分別敘明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各筆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該債權有無擔保或優先權?
(五)參以本院102 年度監宣字第389 號裁定,可知聲請人僅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第三人古傳喜之監護人,並非古傳喜之親屬,依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聲請人對其不負有扶養義務,請聲請人自行更正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關於扶養費之數額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版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若聲請人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實際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納保險公司之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105 年3 月16日起至
107 年3 月1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自105 年3 月16日)至今領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明)及其他兼職收入等相關證明文件。若聲請人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含職銜)、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另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另有執行所得、競技所得、年終獎金、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租金補助、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領取補助之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王瑞娥」,於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支出2,500 元,請說明王瑞娥有無另外領取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王瑞娥之105 至10
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最新版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又王瑞娥有無其他依法應分擔扶養費用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王瑞娥之關係為何?並提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近3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稱現從事攤販送貨,每月收入1 萬7,000 元,請聲請人說明每月有無其他「固定收入」或另外兼職收入之金額?
(二)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三)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7 年3 月16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伙食費、房租、通信費、水費、雜支、勞保費、健保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並逐項臚列為「表格」後,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同時檢附支出上開費用之匯款紀錄、統一發票、收據、單據以資證明。
(四)聲請人是否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若有,請聲請人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