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8號聲 請 人 邱世棟代 理 人 高正杰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9 月24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 +
1 )×10×43=1,720 。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子女?另請提出包括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說明其子女是否提供扶養費?又扶養費數額為何?
三、提出自107 年5 月至陳報月止,聲請人繳交勞保老年年金之轉帳紀錄、支付「永安護理之家」之匯款存根、電信費繳費通知、健保費、繳交車機月租費、車行月費等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提出之「聲證5 」主張每月有支出自己及配偶之健保費共4,742 元云云,惟細譯該收費明細表所載,屬聲請人健保費之部分僅「675 元」,其餘則為聲請人及配偶之常年費各「130 元」、聲請人配偶之勞保費「2,552 元」、健保費1,235 元」,是否修正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又請說明聲請人為其配偶支付上開費用之必要性?
五、請陳報聲請人配偶之工作內容及每月薪資所得,並說明其配偶有何受其扶養之必要?又其酌定扶養費為每月2 萬5,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請臚列個別細項及數額)?
六、陳報聲請人配偶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八、請檢附證據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名義,擔任「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項目: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01 │ │ │ │ │ │ │├──┼───┼────┼────┼────┼──────┼──────┤│ 02 │ │ │ │ │ │ │├──┼───┼────┼────┼────┼──────┼──────┤│ 03 │ │ │ │ │ │ │└──┴───┴────┴────┴────┴──────┴──────┘
九、聲請人於調解程序時,雖願提出每個月可還款約3,000 元至4,000 元之方案,惟因故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協商,是若本件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有無提高還款額度之空間?如是,可能之月還款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