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0號聲 請 人 廖月娥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號請求終止委任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號請求終止委任事件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6 年4月12日宣判,並於106 年5 月10日確定,聲請人遲至107 年
7 月27日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 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