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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3號聲 請 人 王連訴訟代理人 王吉清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71 號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六七一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71 號返還借款事件之原告,經核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係為確認開庭內容等語,核屬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返還借款事件於本院107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於上述返還借款事件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僅有錄音,並未錄影,自無何錄影光碟可供交付,聲請人此部分之請求,自難准許。末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日期:2018-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