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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采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陳麗鴻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07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同一事件正在法院審理中,於尚未裁判確定之際,其裁判之內容是否確定不能實現,尚屬未定,基於節省司法資源,並避免程序不安定性及裁判矛盾,聲請人不得就同一裁判內容再次向法院聲請裁定。如聲請人重複提出聲請,應以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予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陳麗鴻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074號審理中(下稱系爭事件),而承審法官及書記官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庭訊筆錄涉有共同偽造文書之嫌,且未依聲請人之聲請而調查證據,顯係急於結案而違反當事人進行主義,承審法官於執行職務上確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 款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等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事件,前已於107 年4 月19日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並於107 年5 月4 日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93號裁定駁回,嗣經聲請人於107 年5 月10日提起抗告,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以107 年度抗字第665 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下稱前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93號全卷無誤,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臺灣高等法院10

7 年度抗字第665 號民事裁定網路列印本各1 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就同一事件正在法院審理中,且前案尚未裁判確定之際,即於107 年5 月10日再次聲請法官迴避,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況系爭事件已於107 年

4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5 月22日宣判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074號民事判決網路列印本1 份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亦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