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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9號聲 請 人 海瑞士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上列當事人就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22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零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零七年十月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22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被告,經核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有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訴訟事件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日期:201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