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4號聲 請 人 李路宣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律師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44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選任為被告欣勇勝有限公司(下稱欣勇勝公司)之第一審特別代理人,而該案業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審竣宣判,爰聲請酌定律師酬金等語。
三、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44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20 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告欣勇勝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茲第一審訴訟已終結,本院審酌案件繁簡程度及聲請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書狀1 份、出庭
2 次、到院閱卷2 次等執行職務情形,並參考臺北律師公會章程關於律師酬金給付標準,核定聲請人擔任被告欣勇勝公司特別代理人之律師報酬為新臺幣參萬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