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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224 號聲 請 人 李佳靜上列當事人就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104 號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零三年度勞訴字第一零四號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於民國一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一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一零四年二月五日、一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此件已準國賠法第11、12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98 、199 條可請被告機關雙和醫院賠償聲請人,要有4場庭期開庭之內容,請准予交付該日錄音光碟予聲請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104 號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日期:201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