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區宗漢代 理 人 歐陽弘律師
邱弘文律師相 對 人 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博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信託受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信託契約之權利價值應以信託標的,於聲請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斷,經職權登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半年內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104,000 元,據此核算信託標的於聲請時之交易價格為17,401,280元(計算式:167.32平方公尺【層次面積+陽台】×平均交易單價104,000元),故本件信託權利價值為17,401,28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本件應即徵收聲請費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