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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區宗漢代 理 人 歐陽弘律師

邱弘文律師相 對 人 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博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信託受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與相對人簽訂之信託契約書(增補契約),選定之受託人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應予解任,並選任林莉莉為新受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信託法第36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5年4月18日簽訂「信託契約書(增補契約)」、「協議書」,約明聲請人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3),及其上同區段11475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7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由相對人繳納前開不動產之房貸。詎自106年5月起,相對人即不知去向,亦未繼續繳付房貸,顯已違背職務,且聲請人前經臺北市調查局通知作證,始知相對人亦為非法吸金集團之子公司,故聲請人對相對人已毫無信任基礎,斷無可能再將系爭不動產交由相對人管理或處分,爰依法聲請解任相對人之職務,另依信託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聲請指定林莉莉擔任受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受託人,未依「信託契約書(增補契約)」、「協議書」約定,按期繳納系爭不動產之房屋貸款,然相對人未依約繳納貸款,人去樓空,顯然違背職務,且因相對人為非法吸金集團之子公司,對其已無信賴基礎為由,聲請將相對人解任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信託契約書(增補契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協議書、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資料查詢系統、法務部調查局通知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往來紀錄等件影本為證,尚非無稽。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違背其職務,對相對人已無信賴基礎存在,足堪採信,核認相對人已不適合擔任受託人職務。從而,聲請人依信託法第36條第2項聲請解任受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林莉莉為聲請人之配偶,衡情應能以最適洽聲請人期待之方式,管理或處分前揭不動產,故聲請人聲請選任林莉莉擔任受託人,核屬適當,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78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裁判案由:解任信託受託人
裁判日期: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