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6號聲 請 人 蔣宜蓉律師上列聲請因原告楊鳳芬、楊美鈴與被告楊建雄、楊建鎰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5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107 年度訴字第1255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國107 年7 月10日庭期之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其保存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因當日被告楊建雄未到庭,以致無法了解當日開庭情形,惟因理解案情需要,聲請核准拷貝法庭錄音光碟,以利釐清案情脈絡等語。
二、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55號事件107年7 月10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固於當日被告楊建雄本人未到庭,但其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林李達律師業已到庭並為答辯,尚難認有何無法了解當日開庭情形之事由,況聲請亦未表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尚難許可。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