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許錦榮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三一二八號請求確認管委會會議無效等事件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人間確認管委會會議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聲請人不服,已提起上訴,為核對該案於民國
106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內容,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28號事件於106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28號請求確認管委會會議無效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另本件裁定既為准予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則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規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