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陳安莉上列當事人就其與相對人李俊賢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519號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高院二審判決後再上訴需要,爰聲請核准交付民國106 年7 月25日、106 年9 月12日、106 年10月3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519號請求法還停車位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以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