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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被 告 林宏凱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732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1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