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被 告 林宏凱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732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