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91號原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羅兆乾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被 告 劭企逖
蔡文鶯方宏麟方家翔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計算式:
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劭企逖、蔡文鶯應給付原告3,00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方宏麟、方家翔應給付原告7,000萬元,共計為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