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7號原 告 劉吳滿輔 助 人 劉翠萍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賴玉梅律師被 告 劉葉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返還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4 分之1 )暨其上同地段00000-0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土地所有權狀(權狀字號067 北板字第067360號)與建物所有權狀(權狀字號

037 北板字第014442號),其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 元。而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系爭房地附近最近一年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97413 元,核定該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00000000元(計算式:97413 元/ 平方公尺×112 平方公尺=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096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及系爭不動產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共計125431元(計算式:17335元+108096元=125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裁判日期: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