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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26號原 告 馬士穎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嘉一間請求加倍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訂金
裁判日期: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