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27號原 告 林莉莉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
邱弘文律師被 告 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博浩被 告 瑋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仁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及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8 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參照)。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應將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413/10000 ),及其上同段11475 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號7 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以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瑋瀚有限公司應將系爭房地於105 年經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板登字060990號收件、登記日期為105 年4 月21日、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均為區宗漢、權利人為被告瑋瀚有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以塗銷。查原告起訴雖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惟其訴訟之目的在使原告得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及排除對所有權之侵害,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為系爭房地之客觀交易價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起訴時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計算,至原告訴之聲明另請求塗銷系爭房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又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以每平方公尺約114,716 元(含土地及建物),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循此計算,上開房地之交易價額應為25,192,351元【計算式:(總面積
140.16平方公尺+陽台27.16 平方公尺+共有部分143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5/10000 )×114,716 元=25,192,3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192,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千儀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