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補字第1554號原 告 開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聰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壹拾萬捌仟柒佰捌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参仟柒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伍萬参仟貳佰陸拾捌元。
(二)提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