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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6號原 告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凱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營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1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千儀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返還罰款
裁判日期:201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