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號原 告 老闆廠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麟鳳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朱政勲律師被 告 達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原被 告 陳振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蔡惠琪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