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6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9號原 告 陳錫宜被 告 張米年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傭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4,2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裁判案由:給付傭金
裁判日期:2018-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