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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2號原 告 林子雅被 告 林金鴻

林明毅林家典林富美林春美林張富美林岑蔚李悌元李悌達莊李如月陳李皖月劉介宙劉淑貞吳勝治李吳美惠李光前李炎宗李詠月吳美慎吳益邦兼上列 2人法定代理人 吳光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繼承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4,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代位繼承分割
裁判日期:201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