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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5號原 告 蘇韻茹被 告 劉李滿即劉志明之繼承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 萬9,053 元,應

繳裁判費2 萬2,68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2,18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1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