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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6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0號原 告 顏婉榕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被告並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核其委任關係存否之權利義務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千儀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日期:201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