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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23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被 告 周素蕉

王普生王中輝王志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王中輝、王志斐將其千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0)之股份各1,000股回復登記於被告周素蕉、王普生名下。」揆諸上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股票之交易價值計算,而系爭股票每股淨值為1,440.6元(計算式:106年度千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權益總額34,574,416元股份總數24,000股=1,440.6元/股),此有本院職權函查千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一期公司變更登記資料、最近一年財務報表等資料在卷可稽。

三、故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81,200元(計算式:1,440.6元/股×2,000股=2,88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
裁判日期:201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