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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7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28號原 告 邱寶毅訴訟代理人 江玉緞被 告 維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仕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資遣費,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310元,依上開規定暫減免後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1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