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41號原 告 簡長文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賴碧月、簡火炎、簡炎仁、簡雅齡、簡偉婷、簡國書、簡嘉佑、簡士欽、簡淑惠、簡淑芬、簡淑女、簡淑芳間因返還信託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參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款等
裁判日期:201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