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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48號原 告 一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陽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被 告 黃美玲

欉文祥張淑雯蔡淑珍陳昌佑林秀玲鄭麗芬張興國劉宜華鄭萱怡李冠玫林正峯蔡雅筠張家龍孫建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資遣費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3,2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1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日期:201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