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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86號原 告 桃園大溪迎富送窮廟法定代理人 黃寶治被 告 劉麗惠

謝泳漳謝元鴻謝雅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日期: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