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周榮堃訴訟代理人 吳鏡瑜律師被 告 張錦洲

劉冠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各自分擔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6,666 元(計算式:3,333,333 元+3,333,333 元=6,666,6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日期:2018-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