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72號原 告 王一中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珍玲因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