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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91號原 告 許瑋玲被 告 謝志宏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萬400 元(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