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22號原 告 鄭志揚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達間因返還貸款及退股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