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9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42號原 告 詹金欗

陳炳道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謝智硯律師被 告 鄒明珠

陳立德陳立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捌萬肆仟伍佰零玖元【即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鄰近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118,545 元×以原告所主張返還系爭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號1 樓房屋之面積63.98 平方公尺=7,584,5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日期:201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