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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9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44號原 告 陳月英訴訟代理人 邰怡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日期: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