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63號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被 告 朗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政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09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750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