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76號原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羅兆乾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被 告 邵企逖
蔡文鶯方宏麟方家翔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計算式:
3,000 萬+7,000 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萬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