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號聲 請 人 食在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士文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食尚實業有限公司聲請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